(2017)川0191民初9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乐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乐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59号原告:成都乐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9号1幢11楼12号。法定代表人:蒋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5号3幢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毛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乐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原告成都乐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成都乐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晏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