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兴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兴刚,宴强,普安县楼下镇补者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兴刚,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审被告:宴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原审第三人:普安县楼下镇补者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深沟。法定代表人:吴西云。上诉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兴刚、原审被告宴强、原审第三人普安县楼下镇补者煤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普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普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对驳回管辖权裁定不服。上诉人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新路601号,实际办公地址在湖北省××西陵区××大道××号,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管辖地应为被告所在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本案应在上诉人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鲁兴刚答辩称: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普安县楼下镇补者煤矿。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普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驳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点在贵州省××县,该案应由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陇忠平审判员 王幼封审判员 陈颜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岑建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