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保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102刑初8号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朱保成,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无职业,文盲,住山东省金乡县。2017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取保候审。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保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保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朱保成乘坐上海至长春的K516次列车,持上海至长春4号车厢14号中铺车票。在列车运行到济南至德州区间,朱保成于23时30分许,趁同车厢13号下铺旅客房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铺位上靠窗一侧的红色女士挎包内的vivo牌x7p1us型号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为1200元,现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房淑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保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物证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朱保成的实名制车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据、电话查询记录、户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房某的陈述、被告人朱保成的供述、K516次4号车厢的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保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保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