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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多与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多,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349号原告:刘多,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5445号圣豪汇商16楼。法定代表人:董力岩。原告刘多诉被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刘多诉称,2016年10月17日,因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商品房不能交付,与被告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被告回购原告购买的房屋,回购款460,000.00元,被告与2016年12月30日前将回购款返还完毕。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原告房屋回购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回购款46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虽在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99号,但被告在本院送达时签署的地址确认书表明其的实际办公地已经搬至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5445号圣豪汇商16楼,不在本院辖区。因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案件应已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