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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席治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治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8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治宾,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治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永斌、被告人席治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席治宾伙同席新全、王铁跃、常京涛、姚志帅(四人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撬杠、刀具等工具,到巩义市鲁庄镇南侯村刘某的河南长江电缆有限公司南墙外,采取挖洞进入车间的方式,盗窃车间内铜丝42轮,约重1860公斤。案发后追还被害人铜丝一轮。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丝共价值106020元。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席治宾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席治宾的具结书,被告人席治宾的供述,同案犯席新全、王铁跃、常京涛、姚志帅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同案犯判决书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治宾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席治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席治宾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治宾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席治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治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物依法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王少鹏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人民陪审员  魏建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韩笑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