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骆天兵与被告骆天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天兵,纪道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9民初743号原告:骆天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克菊,系原告骆天兵之妻。被告:纪道全。原告骆天兵与被告骆天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天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克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骆天兵与被告纪道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天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骆天兵3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山西省太原市向原告借款14000元。后被告因其父过60大寿,又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因无力提供借款,便介绍被告向原告朋友孟祥富借款。孟祥富因不认识被告,便提出让原告担保,原告同意。被告从孟祥富处借款30000元,并口头承诺待其父60大寿过完后立即偿还该借款。但被告在借款后不久便外出,至今未归,亦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孟祥富便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原告逼于无奈,便向孟祥富偿还了该笔借款,故原告现依法行使追偿权,提起本次诉讼。被告纪道全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向其送达过程中,其称原告所诉属实,现经济困难,被告可自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至上述款项还清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在山西省太原市向原告借款14000元。后被告找到原告称其父即将过60大寿,又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因无力提供借款,便介绍被告向原告朋友孟祥富借款。孟祥富因不认识被告,便提出让原告担保,原告同意。被告从孟祥富处借款30000元,并口头承诺待其父60大寿过完后立即偿还该借款。被告借款后,偿还了原告原借款14000元,不久便外出,至今未归,亦未按约定向孟祥富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孟祥富便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便向孟祥富偿还了该笔借款,孟祥富将原借条交给了原告,原告又持该借条找到被告胞兄纪道华,将该借条交给了纪道华,纪道华又以其名义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借条一张。被告对尚欠原告3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可自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纪道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忠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