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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新辉与被执行人湛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辉,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3号申请执行人冯新辉,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湛峰,男,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冯新辉与湛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6)湘0691民初1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湛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新辉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湛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向被执行人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支付冯新辉租金30000元,返还冯新辉钢管架3422米、顶托503个,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湛峰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湛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失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湖南数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湛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劵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3本院2017年1月13日(2017)湘0691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湛峰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9×××26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8242.43元。4本院2017年1月13日(2017)湘0691执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湛峰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账号60×××34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76.8元。5本院2017年4月6日(2017)湘0691执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湛峰司法拘留15日,并依法对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6本院2017年6月7日(2017)湘0691执3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湛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2017年7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湛峰采取临时控制措施。8本院2017年8月1日(2017)湘0691执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湛峰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9×××26存款8250元。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7年8月2日通过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冯新辉,并向申请执行人冯新辉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7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7年8月2日领取执行款8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9×××26存款250元外,被执行人湛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新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冯新辉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发现被执如行人湛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新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彭智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