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敏与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令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福,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敏因与上诉人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后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上诉人邵阳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