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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28号。负责人薛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河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现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河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胜伟,总经理。本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335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滑县道口镇军庄村西北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10016737、10016740、10016742、10016743、10016744、100167**)六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