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尤秀云、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秀云,王卫东,钟添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秀云,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洪,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东,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现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添英,女,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上诉人尤秀云因与被上诉人王卫东、钟添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秀云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尤秀云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王卫东为从事模拟期货交易需大量资金向原告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并用于非法经营”依据不足,王卫东于2013年8月27日以50万元注册资本设立武平县恒邦资产管理公司,其借款是为开公司筹集注册资金,此公司经营应是为家庭生活所需。2.原审判决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不当,王卫东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与其犯罪行为无关。钟添英辩称:1.本案借款属于王卫东个人借款,与本人无关。2.尤秀云明知王卫东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其向钟添英主张债权无法律依据。3.尤秀云主张钟添英2014年11月4日购买房产,该房产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尤秀云对钟添英的诉讼请求。王卫东未作答辩。尤秀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0元,并分别支付其中借款250000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借款160000元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王卫东于2013年3月18日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尤秀云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即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利率为月息2分(即月利率2%)。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7日和3月18日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王卫东250000元。2013年7月3日,被告王卫东又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尤秀云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即自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止,利率为月息2分(即月利率2%)。原告于2013年7月3日3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王卫东160000元。两次合计410000元。借款后,被告王卫东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份。此后,被告王卫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卫东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服刑于江西省洪都监狱。至今王卫东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借款250000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借款160000元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另查明,被告王卫东、钟添英于2012年2月1日结婚,于2014年9月2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被告王卫东自2011年开始经营期货交易。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卫东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卫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据此,原告请求被告王卫东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并分别支付以借款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8日起、借款16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王卫东向原告借款410000元时,被告王卫东与钟添英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钟添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的问题。该院从以下几点予以认定:首先,从二被告婚姻状况来看,王卫东与钟添英于2012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又于2014年9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才两年半,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双方均为二婚,未共同生育子女,也未添置共同财产。其次,从借款金额来看,被告王卫东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10000元,且分别为250000元和160000元,属于大额借款,明显超出了居住在武平县城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数额。第三,结合被告王卫东自2011年开始从事模拟期货交易,2015年1月份因其利用模拟期货交易而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王卫东为从事模拟期货交易需大量资金向原告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并用于非法经营。再有就是原告向被告王卫东出借410000元后至起诉时,其与被告钟添英尚未相互认识,因此,对王卫东向原告的借款并不能认定为被告王卫东、钟添英有共同借贷的合意。综上,该院认为,被告王卫东、钟添英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借款金额达数十万元,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额度;借款后,原告与被告钟添英互不相识,被告王卫东、钟添英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借款时被告王卫东尚在经营模拟期货,且被告王卫东也因经营模拟期货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此,根据盖然性规则,王卫东向原告借款应认定王卫东的个人债务,并不能认定为王卫东与钟添英共同债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钟添英共同偿还王卫东所借的41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卫东辩称其已向原告支付至2014年10月份的利息的主张,因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院不予以采信。但因王卫东现仍在服刑,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在刑满释放后,能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支付利息的证据,可另行向原告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卫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尤秀云借款本金410000元及该款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尤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96元,减半收取5098元,由被告王卫东负担。二审诉讼期间,尤秀云提交注销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复印件一张,证明王卫东公司为合法经营,借款是2013年发生,王卫东从事违法活动仅提供技术支持且获得了违法收入,并未亏损。钟添英质证认为2013年以前王卫东已经从事违法活动,只是当年在江西被抓获,提供技术支持也未获得报酬。本院认为,尤秀云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本院认为,尤秀云与王卫东借贷关系有王卫东出具25万元与16万元《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钟添英是否应共同偿还王卫东尚欠的尤秀云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本案涉及的王卫东的借款是否应由钟添英共同偿还的前提是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庭审中,王卫东陈述尤秀云是明知其借款用于期货经营,而王卫东亦因违法经营期货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从王卫东2013年3月借款以来,有证据证实王卫东和钟添英俩人再婚后的2年多的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新增财产,而钟添英对其与王卫东离婚后以个人名义购置的东方新城3幢502号住宅的资金来源有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至于尤秀云上诉主张王卫东借款用于注册武平县恒邦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且公司经营为家庭生活所需的理由,虽尤秀云有提供《注销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证明其主张,可该登记情况表反映股东为温荣发和王卫东二人,而尤秀云并无证据证实其借款就是用于王卫东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为王卫东和钟添英婚姻存续期间谋取了家庭共同利益,并且钟添英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其与王卫东再婚后的家庭生活来源无需依靠王卫东经营收入维持。故尤秀云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尤秀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6元,由上诉人尤秀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斌审 判 员 许虹菁审 判 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毅晖书 记 员 杜岳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