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章锦华与胡鸿滨、林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锦华,胡鸿滨,林雅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33号原告:章锦华,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胡鸿滨,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雅芬,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章锦华与被告胡鸿滨、林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