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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章锦华与胡鸿滨、林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锦华,胡鸿滨,林雅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33号原告:章锦华,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胡鸿滨,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雅芬,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章锦华与被告胡鸿滨、林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