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东兴与朱绍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兴,朱绍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535号原告:苏东兴,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绍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苏东兴与被告朱绍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