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锦祥与王锦清、马心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锦祥,王锦清,马心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403号原告:沈锦祥,男,194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查楠,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清,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马心愿,男,汉族,住菏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73J,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201室(各半层)。负责人:王海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锦祥与被王锦清、马心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沈锦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锦清、马心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沈锦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锦清、马心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沈锦祥已预交),由沈锦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