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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155号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73513P。法定代表人:张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钊,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燕,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