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庆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庆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532号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紫光小区北配2号楼。法定代表人:褚桂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杰,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苒,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庆巍,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君,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呼和浩特市,系蔡庆巍妹妹。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庆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