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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瑞生与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生,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56号原告:杨瑞生,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中华街。法定代表人:代清亭。杨瑞生与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瑞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杨瑞生负担。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