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晓军与虞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军,虞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530号原告:陈晓军,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虞超超,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义乌市。原告陈晓军与被告虞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军、被告虞超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超超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晓军于2014年出借给被告虞超超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年10000元,每年一付。原、被告确认2016年3月18日之前的利息已经全部付清。借款本金及2016年3月19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双方约定款项归还的期限及利息支付的条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晓军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晓军负担112元,由被告虞超超负担5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