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建飞、曾海平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飞,曾海平,郑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39号被执行人王建飞,男,1987年11月7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曾海平,男,1991年5月15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郑永飞,男,1991年1月4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建飞、曾海平、郑永飞容留卖淫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飞、曾海平、郑永飞没有劳动经济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飞、曾海平、郑永飞既没有劳动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