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岑红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红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4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红未,男,1983年9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晴隆县。2004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抓获异地关押至24日,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红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红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岑红未伙同岑某、罗某1(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微型车从晴隆到盘县刘某刘家湾村一组,将高某1家一头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耕牛盗走。2、2014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岑红未伙同岑某、罗某1驾驶一辆微型车从晴隆到盘县刘某刘家湾村一组,将高某2家一头价值人民币19200元的耕牛盗走。3、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岑红未伙同岑官立、罗光辉、李祖刚(后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微型车从晴隆到盘县两河乡哑嘧村,将余某家两头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耕牛盗走。4、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岑红未伙同罗安、岑官立、罗光辉、李祖刚、熊振林(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微型车从晴隆到盘县两河乡猴场村二组,将李某1家两头价值人民币16500元的耕牛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岑红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1、高某2、余某、李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李某2、黄某、徐某1、徐某2、徐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异地关押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红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4次秘密窃取村民饲养的耕牛,盗窃价值人民币6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岑红未所起的作用和其他人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岑红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岑红未有犯罪前科,且盗窃的是农民用于生产的耕牛,酌情给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红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岑红未与同案犯罗安、岑官立共同赔偿被害人高正朝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赔偿被害人高正书经济损失人民币19200元;责令被告人岑红未与同案犯岑官立、罗光辉、李祖刚共同赔偿被害人余三牛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责令被告人岑红未与同案犯罗安、岑官立、罗光辉、李祖刚、熊振林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敢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翔人民陪审员 张映媛人民陪审员 唐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