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93472J。法定代表人:杜信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蔡家岙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08735751-1。法定代表人:蒋鹤龙。申请执行人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