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任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尹某某。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某、尹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铁证经字第436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任某、尹某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1)铁证经字第4360号公证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刘军审判员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