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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冰雪与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冰雪,苗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冰雪,女,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冬梅,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冰雪与被上诉人苗冬梅因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23日,司德俊向苗冬梅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00),司德俊,2016.4.23号,担保人张冰雪”,苗冬梅与司德俊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苗冬梅于2016年4月2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太和县支行向司德俊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司德俊已按约定支付苗冬梅利息18000元。因司德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苗冬梅要求张冰雪按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未果,为此苗冬梅诉至法院院。另查明,张冰雪庭审中对苗冬梅与司德俊间的利息约定予以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张冰雪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人司德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苗冬梅与张冰雪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张冰雪应对借款人司德俊与苗冬梅间的债务关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苗冬梅诉讼请求张冰雪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张冰雪对苗冬梅与借款人司德俊就本案借款数额300000元及月息2分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双方未对保证担保的范围进行约定,张冰雪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含案件受理费),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扣除司德俊已支付利息18000元,张冰雪应对本案借款30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23日利息42000元(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另计)承担保证责任。张冰雪辩称无能力偿还本案欠款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苗冬梅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张冰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苗冬梅借款300000元及利息42000元(2017年2月23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张冰雪负担。宣判后,张冰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将此案发回重审,并判令承担苗冬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苗冬梅与司德俊就涉案借款约定月息2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因其仅是担保人,原审法院审理时,未自动以职权追加债务人司德俊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也未对主债务人司德俊未参加诉讼的相应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存在程序违法。苗冬梅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冰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所举证据及质证意见与原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对涉案借款利息部分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张冰雪对苗冬梅提供的涉案借条质证称“借条中没有利息,但是有2分的利息,是他们两人约定的,我知道这个事”,在审判人员在向苗冬梅询问“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2分,是否还过?”,苗冬梅回答称“已经支付18000元的利息了。是借款人司德俊支付的,以后再也没��支付。”,张冰雪接着对此回答称“是的,我和我的丈夫都在帮原告要钱。”故原审法院依据苗冬梅提供的证据及上述庭审查明的情况,认为苗冬梅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遂支持苗冬梅关于涉案利息部分的事实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再进行变更。因苗冬梅对于涉案借款依法可以选择将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起诉,也可选择其中一人单独起诉,故本案不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且原审法院庭审时对此已作相应的释明,所以张冰雪认为原审法院漏列主债务人司德俊为本案当事人及未就此进行释明,程序存在违法,缺少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张冰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 浩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支持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