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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玉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12号被执行人张玉逸。被执行人张玉逸犯信用卡诈骗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224刑初6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玉逸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玉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兰县支行62×××72账户内的存款20200元���其中罚金2万元,执行费20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刑初68号刑事判决关于对被执行人张玉逸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韦德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