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立群、马秀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群,马秀青,王俊文,王鹏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群,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申请执行人:马秀青,女,193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俊文,女,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鹏然,女,201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树礼,公司经理。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李来成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