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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立群、马秀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群,马秀青,王俊文,王鹏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群,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申请执行人:马秀青,女,193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俊文,女,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鹏然,女,201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树礼,公司经理。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李来成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