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登封市禹乡百岁鱼火锅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封市禹乡百岁鱼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荣二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梁,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登封市禹乡百岁鱼火锅店。实际经营人王晓刚,男,1978年12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登封市禹乡百岁鱼火锅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禹乡百岁鱼火锅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晓刚系该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晓刚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