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良、张鲁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张鲁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鲁鲁,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良与被执行人张鲁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4532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4532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张国良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鲁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张鲁鲁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国良在被执行人张鲁鲁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