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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育与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育,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祝育,女。被执行人: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2702。法定代表人:赵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育与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祝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被执行人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当庭向申请执行人祝育送达员工报到单,申请执行人祝育签收并书面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