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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香仙与陈芝龙、陈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香仙,陈芝龙,陈丹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838号原告:何香仙,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芝龙,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丹娟,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何香仙诉被告陈芝龙、陈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何香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香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