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住所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中安小区B幢1号50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金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贵州开发区B9地块内)。法定代表人王合玲,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贵州开发区B9地块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该财产已由另案进行拍卖,本案需待另案拍卖后才能参与分配,短期内无法实现债权。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网络“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仲裁委员会北仲调字[2016]第2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