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4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4,张某5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328号原告:张某1,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号楼*号厅。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系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被告:张某4,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5,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4、张某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4、张某5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承建了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子北道采摘园,施工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从事工长及技术员工作。施工竣工后经结算,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未给付,张某4、张某5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被告未给付原告欠款。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工程款拨付给张某4、张文会,现已不欠工人工资,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4、张某5未答辩。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举借据,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被告张某4施工费4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被告张某4、张某5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内容为:”今欠张某1工资款20000元”。庭审中,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原告在赤峰市××区从事劳务的事实,并称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北道村采摘园工程承包给被告张某4、张文会。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告张某4支付施工费400000元。另查明,被告张某5与张文会系父子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在赤峰市××区从事劳务,被告张某4、张某5欠原告张某1劳动报酬2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张某4、张某5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故被告张某4、张某5应履行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因原告未举出证明其与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及劳动报酬应由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相关证据,且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施工费支付给被告张某4,故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4、张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1劳动报酬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赤峰市泰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4、张某5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晓明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