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关平与李成、李永涛等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关平,李成,李永涛,胡小琴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906-3号原告:郭关平,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住宅小区锦林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丽,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成,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被告:李永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被告:胡小琴,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郭关平与李成、李永涛、胡小琴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关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郭关平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郭关平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