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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关平与李成、李永涛等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关平,李成,李永涛,胡小琴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906-3号原告:郭关平,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住宅小区锦林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丽,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成,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被告:李永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被告:胡小琴,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黎家庄自然村。郭关平与李成、李永涛、胡小琴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关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郭关平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郭关平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