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2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志涛与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涛,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2322-1号原告赵志涛,男,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胡宇钊,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方景广,区长。委托代理人夏吉锋,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齐杰,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被告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武立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滕凡,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涛诉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16元,减半收取78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文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高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