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谷映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映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8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谷映泉,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谷映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