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鑫申请王贺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贺,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王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308号的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