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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鑫申请王贺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贺,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王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308号的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