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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金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倪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倪建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99号原告:上海金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潘金光,董事长。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倪建生,董事长。被告:倪建生,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上海金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倪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