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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桥东区英盛农副产品经销部、陈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桥东区英盛农副产品经销部,陈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桥东区英盛农副产品经销部,经营场所邢台市桥东区。任培英:系该经销部业主。被执行人:陈少辉,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申请执行人桥东区英盛农副产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陈少辉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