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杰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刑初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锋,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罗名彤,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锋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8月2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俊维、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锋及其辩护人罗名彤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陈杰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某甲,其谎称自己从事石油生意,并带领卢某甲等人到珠海宝塔石化集团考察,骗取了卢某甲的信任。随后,陈杰锋便游说卢某甲与其一起投资石油生意。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杰锋以投资石油与石油管道改造工程为由多次骗取卢某甲共计人民币383.7万元。2015年8月,被告人陈杰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安化县老乡陈某甲,其向陈某甲谎称自己在做石油生意,如果投资的话可以给付高额利息,骗取了陈某甲的信任。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杰锋以投资石油与石油管道改造工程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约287万元。2015年8月,被告人陈杰锋通过被害人卢某甲介绍认识了安化县老乡易某甲,其向易某甲谎称自己在做石油生意,如果投资的话可以给付高额利息,骗取了易某甲的信任。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杰锋以投资石油与石油管道改造工程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易某甲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杰锋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湘麓汇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被告人陈杰锋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甲、卢某甲、易某甲的陈述;4、证人田某、易某2、李某、吴某、刘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等。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杰锋诈骗被害人陈某甲、卢某甲、易某甲共计人民币7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杰锋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杰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金额有异议,其辩称应依据审计报告结论认定其诈骗金额:1、被害人卢某甲的钱其已还清,尚欠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155万元、欠卢某甲老婆45万元。公诉机关将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及卢某甲老婆的被骗款计入卢某甲的被骗款不正确;2、欠陈某甲212万元;3、易某甲转给其17万元,通过朋友转给其80万元,其已归还61.8万元,尚欠30多万元。被告人陈杰锋的辩护人提出陈杰锋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杰锋与被害人卢某甲、陈某甲、易某甲之间系民间的借贷;2、被告人陈杰锋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3、起诉指控的犯罪金额与审计报告不符,金额认定错误,被告人陈杰锋借陈某甲212万元、借易某甲17万元;4、指控被告人陈杰锋与三被害人之间的现金借贷没有证据证明;5、指控姚某替易某甲借钱给被告人陈杰锋的证据不足;6、指控被告人陈杰锋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处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杰锋无固定职业,亦无稳定收入来源。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杰锋在自己身负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谎称自己做石油生意,承诺投资可以给付高额利润,骗取被害人卢某甲、陈某甲、易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甲、陈某甲、易某甲人民币共计1215.7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部分本金或支付分红共计人民币546.1万元,尚有669.6万元未归还。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7月,被告人陈杰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某甲,其谎称自己从事石油生意,并带领卢某甲等人到珠海宝塔石化集团考察,骗取了卢某甲的信任。随后,陈杰锋便游说卢某甲与其一起投资石油生意。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杰锋以投资石油与石油管道改造工程为由多次骗取卢某甲532.7万元。应被告人陈杰锋的要求,被害人卢某甲介绍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陈杰锋投资。被告人陈杰锋从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骗取185万元。上述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717.7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卢某甲339万元、归还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30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348.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杰锋,陈杰锋自称是做石油生意的,并带其去珠海宝塔集团考察。考察后,陈杰锋说石油生意的回报是20%左右。后来陈杰锋又说要投资石油管道改造工程向其要钱。其一共被骗717.7万元。①其向陈杰锋本人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13万元;②其按照陈杰锋的指示,直接向他人账户转账共计83.7万元,分别为:2015年8月12日,其向陈杰锋指定的李某账户转账50万元;2015年10月9日,其向陈杰锋指定的陈翔的账户转账6万元;向陈杰锋指定的刘厅的账户转账6万元;2015年11月3日,其向陈杰锋指定的易某2的账户转账11.7万元;2015年12月9日,其向陈杰锋指定的蔡家涛的账户转账10万元;③其在陈杰锋的西马投资有限公司POSE机刷信用卡给陈杰锋共计58万元,分别为:2015年9月12日刷卡10万元;2015年10月9日刷卡15万元;2015年12月18日刷卡10万元;2015年12月19日刷卡5万元;2016年1月8日刷卡18万元;④其通过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和黄某甲转给陈杰锋共计230万元,具体经过为:2015年10月20日,该公司转账给陈杰锋65万元,陈杰锋出具了借条;2015年11月2日,该公司转账给陈杰锋80万元,陈杰锋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25日,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转账给陈杰锋30万元;2016年3月18日,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转账给陈杰锋10万元。陈杰锋分别打了一张30万元和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5年12月16日,其老婆黄某甲转账30万元给陈杰锋;2015年12月19日,其老婆黄某甲转账15万元给陈杰锋;⑤陈杰锋从其处拿了33万元现金。期间,陈杰锋归还了334万元,其中通过陈杰锋的账户转账304万元、通过陈杰锋姐姐的账户还款15万元以及现金还款15万元。2、证人卢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5年8月份,卢某甲说准备和陈杰锋投资做石油生意,并说投资回报可以达到百分之十左右。当时其就委托卢某甲全权负责投资的事。到2015年10月,公司向陈杰锋投资了几百万元石油生意。其觉得这件事情还是要实地考察一下,于是2015年11月18日,其与卢某甲、陈杰锋、李某等人一起到珠海宝塔石化集团去考察,当时珠海分公司的总经理接待,并派人带去参观了宝塔集团珠海分公司的生产线。考察完后,其更加相信陈杰锋和宝塔集团珠海分公司做的石油生意是真的了。陈杰锋一共从公司的账上拿走了185万元,其中145万元归还给了卢某甲,由卢某甲归还给了公司。公司和卢某甲一共投资给陈杰锋717.7万元。陈杰锋陆续还了334万元。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6年11月18日,应陈杰锋的邀请,其与卢某2、卢某甲、李某一起到珠海宝塔石化集团去参观考察。到珠海后,宝塔集团珠海分公司总经理许某安排了接待,并派员工带去参观了公司的操作间,中午一起吃饭时听许某提到过李某是做石油生意的,所以就相信陈杰锋投资石油的事情了。此外,陈杰锋来公司洽谈业务时,给其看过一份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与黄某2签订的合同,并告诉其他投资的石油生意跟这个合同内容差不多。公司总共向陈杰锋投资了717.7万元,还了334万元。其中从公司账上给了陈杰锋185万元。4、证人黄某甲(系卢某甲老婆)的证言,证明:卢某甲与陈杰锋是老乡。2015年12月16日,卢某甲说其要投资陈杰锋做一个石油管道改造项目工程,利润很大,但是资金不够,让其向陈杰锋的账户转了30万元。2015年12月29日,陈杰锋打电话给其,说资金紧张,其就又通过中国银行转了15万元给陈杰锋,又直接刷了信用卡5万元给陈杰锋。这些钱一直没有归还。5、证人易某2的证言,证明:其经人介绍认识陈杰锋。2015年8月27日,陈杰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了210万元,约定月利息6分。每月支付12万元利息,共支付四个月,已支付利息48万元。6、被害人卢某甲卡号/账号59×××25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账号52×××88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卢某甲通过其59×××25的中国银行账户向陈杰锋卡号为62×××59的工商银行账户和卡号为62×××87的中国银行账户共计转账人民币333万元,以及卢某甲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刷卡记录。7、被告人陈杰锋卡号为62×××27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62×××87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59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36的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杰锋该四个银行账户与卢某甲、黄某甲、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流水。8、湖南求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湘求臻审字[2016]第1050号陈杰锋四张银行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湘求臻审字[2017]第1077号陈杰锋四张银行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补充更正说明,证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陈杰锋与卢某甲的往来,卢某甲转给陈杰锋313万元,陈杰锋转给卢某甲309万元;陈杰锋与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转给陈杰锋185万元,陈杰锋转给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30万元;陈杰锋与黄某甲的往来,黄某甲转给陈杰锋45万元,陈杰锋转给黄某甲0元。9、借条、银行进账单,证明:①被告人陈杰锋分别于2015年10月20日借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65万元、2015年11月2日借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于2016年2月25日借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于2016年3月18日借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②2016年1月30日,陈杰锋向卢某甲出具一张400万元和一张300万元借条。10、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委托书,证明: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陈杰锋处理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之间应收款收取事宜。11、黄某2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提货单,证明:被告人陈杰锋将这份与自己无关的合同及提货单交给九旺公司的总经理田某,并称自己的投资项目与这份合同内容差不多。12、被告人陈杰锋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8月初,其认识了卢某甲,其告诉卢某甲自己在珠海宝塔集团做一些项目,有做石油生意的关系。8月8日左右,其带着卢某甲和卢某2还有李某、马某到珠海宝塔集团去考察。到珠海后,李某介绍集团的执行总裁许某给其与卢某甲等人认识。回长沙后,其打电话给卢某甲,要他投资。其对卢某甲说投资批发石油生意,利润将近10%,如果能做零售有将近20%的利润,其还告诉卢某甲是以分红形式返还利润。其后来又以做石油管道改造工程的名义找卢某甲投资。卢某甲每次给其的钱,其并没有拿来投资石油生意,而是把这些钱还之前的债务了,还有一部分自己花掉了。其一共从卢某甲、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得717.7万元。其还给卢某甲及九旺公司的钱除了银行转账外,还给了15万现金给卢某甲,通过其姐姐转账15万元给卢某甲。二、2015年8月,被告人陈杰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安化县老乡陈某甲,其向陈某甲谎称自己在做石油生意,如果投资的话可以给付高额利息,骗取了陈某甲的信任。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杰锋以投资石油与石油管道改造工程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01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人民币114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28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其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杰锋。其听卢某甲说投资给陈杰锋80万元,一个星期就赚了8万元,于是其就和陈杰锋约在西马投资有限公司见面。陈杰锋说做石油生意利润高达10%至20%。于是,其便相信了陈杰锋。陈杰锋先后以做石油生意和投资石油管道改造为由骗取其401万元。2016年3月7日,陈杰锋还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其一段截图,截图的内容是老许会打钱给他。经查证,该截图是假的。其一共向陈杰锋的银行账户转账318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借款,陈杰锋不久就归还了);2015年11月13日,给了陈杰锋35万元现金;2016年2月27日,其在珠海给了陈杰锋3万元现金;2016年2月28日,其让朋友周志宏向陈杰锋尾号2936的账户转账50万元。陈杰锋一共还给其114万元,其中有106万元是陈杰锋转账给其的;另外8万元是陈杰锋让卢某甲给其的8万元现金。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杰锋让其给了陈某甲8万元现金。3、被害人陈某甲卡号/账号58×××80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01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62×××39的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21的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陈某甲银行转账318万元给陈杰锋;陈杰锋银行转账106万元给陈某甲。4、被告人陈杰锋卡号为62×××27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62×××87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59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36的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杰锋该四个银行账户与陈某甲的资金往来流水,以及其尾号2936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16年2月28日收到周志宏转入的50万元。5、被害人陈某甲提交的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证明:2016年2月28日,周志宏向陈杰锋账户62×××36存入50万元。6、湖南求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湘求臻审字[2016]第1050号陈杰锋四张银行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证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陈杰锋与陈某甲的往来,陈某甲转给陈杰锋318万元,陈杰锋转给卢某甲106万元。7、被告人陈杰锋发送给陈某甲的微信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杰锋编造理由拖欠还款。8、被告人陈杰锋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8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甲。其告诉陈某甲自己做石油生意的利润有10%到20%,陈某甲就多次给其资金。其还对陈某甲说准备搞一个石油管道改造工程项目,要陈某甲投资。陈某甲一共通过银行转账给其313万元。此外,陈某甲第一次投资时还给了35万元现金给其;2016年2月27日,在珠海时,陈某甲给了其3万元现金;2016年2月28日,陈某甲让周某转账50万元给其。其一共归还陈某甲104万元。剩下的钱其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及个人消费了。其还供述有段时间陈某甲总是问投资的情况,其为了取得陈某甲的信任,就用另外一个手机冒充“老许北京号”给自己的手机上发送信息,编造了其向宝塔集团许总投资的油款和工程款要过段时间才能到位的内容,并将这些内容发送给了陈某甲。三、2015年8月,被告人陈杰锋通过被害人卢某甲介绍认识了安化县老乡易某甲,其向易某甲谎称自己在做石油生意,如果投资的话可以给付高额利息,骗取了易某甲的信任。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杰锋以投资石油与石油管道改造工程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易某甲人民币共计97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63.1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33.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易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其通过卢某甲认识陈杰锋。陈杰锋自称是做石油生意的。石油生意的投资周期是十天左右,一个月可以做两次多,每一次利润是20%左右。其相信后,多次投资给陈杰锋,一共给陈杰锋169万元。具体经过是:2015年8月份左右,其向陈杰锋账户转了29万元;2015年9月底,其让朋友姚某直接转账50万元给陈杰锋;2015年12月4日,其又要姚某直接转账50万元给陈杰锋;2015年12月31日,其要刘某直接转账10万元给陈杰锋;2016年2月,其要姚某直接转账30万元给陈杰锋。陈杰锋于2015年9月中旬归还了7万元;10月份,给了其10万元分红。一共归还了17万元。2、被害人易某甲卡号/账号80×××11的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6年4月3日收到陈杰锋转入人民币10万元。3、姚某卡号/账号80×××11的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2月4日,从该账户转给陈杰锋50万元。4、湖南求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湘求臻审字[2016]第1050号陈杰锋四张银行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证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陈杰锋与易某甲的往来,易某甲转给陈杰锋17万元,陈杰锋转给易某甲63.1万元;姚某转给陈杰锋80万元,陈杰锋转给姚某0元。5、被告人陈杰锋的供述与辩解,其辩解易某甲转给其17万元,易某甲的朋友姚某转给其80万元,其已归还61.8万元,尚余30多万元未还。另查明,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杰锋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湘麓汇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全案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综合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杰锋的身份信息。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杰锋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城坡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陈杰锋处扣押三张银行卡,分别是: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62×××27);湖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一张(卡号62×××36);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62×××87)。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杰锋系朋友,陈杰锋没有与其做过石油生意及石油管道改造工程,也没有投资过这类生意。2015年8月,陈杰锋说想跟其与许某做石油生意,想去珠海考察,同去的还有卢某甲和卢某2。考察之后,并没有合作做过石油生意。其之前借过钱给陈杰锋,2015年8月12日,其找陈杰锋要账,陈杰锋说马上有一笔50万元转账给其,没多久这笔钱就收到了。现在陈杰锋还欠其64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杰锋诈骗被害人卢某甲、易某甲的数额不当,本院已予调整。被告人陈杰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锋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针对被告人陈杰锋提出指控的诈骗金额与审计报告结论不符的辩解意见,经查,审计报告仅针对被告人陈杰锋与被害人卢某甲、陈某甲、易某甲之间的银行转账资金往来。此外,被害人卢某甲、陈某甲、易某甲与陈杰锋还有现金和其他方式的资金往来,其中包括被害人卢某甲给付陈杰锋现金33万元、POSE机刷卡58万元、按照陈杰锋的指令向李某、易某2等人直接转账共83.7万元;被害人陈某甲给付陈杰锋现金38万元、通过周志宏转账50万元给陈杰锋;被害人易某甲通过姚某转账80万元给陈杰锋。上述资金往来有被害人卢某甲、陈某甲、易某甲的陈述和被告人陈杰锋的供述相吻合,且有银行交易流水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陈杰锋提出的应以审计报告结论认定诈骗金额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陈杰锋提出的湖南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向陈杰锋的投资不应计入被告人陈杰锋诈骗被害人卢某甲的金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杰锋以投资石油生意和投资石油管道改造工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卢某甲信任,卢某甲被骗后因资金不足,介绍陈杰锋去其父亲成立的九旺公司要钱,整个过程均基于卢某甲被骗,才导致公司错误处分财产,故将公司被骗的资金计入卢某甲被骗的资金并无不当。因此,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杰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杰锋没有虚构事实,且指控事实不清、金额不正确,被告人陈杰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杰锋在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已欠下债务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以让被害人投资做石油生意、做石油管道改造工程项目,承诺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金钱,而实际上被告人陈杰锋并未将这些投资款真正用于其所宣称的投资,而是用于偿还自己之前的债务及用于家庭装修等消费。为了让被害人相信投资可以获利,被告人陈杰锋前期故意虚构分红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的进一步信任。三被害人基于被告人陈杰锋的虚假承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人陈杰锋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金额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陈杰锋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杰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杰锋退赔被害人卢宁祥人民币348.7万元、退赔被害人陈跃军人民币287万元、退赔被害人易超文人民币33.9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德民代理审判员 鲁 璇人民陪审员 胡 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凯书 记 员 林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