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姣虎、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姣虎,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37号申请人:陈姣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升龙广场C区商业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尹欢。申请人陈姣虎与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姣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姣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