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天胜与周亮亮、贺林洁、古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胜,古国安,贺林洁,周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天胜,其他,汉族,住城关镇迎宾路北段,其他。被执行人古国安,男性,汉族,1984年08月24日出生,住洛滨镇苏家坡村五组。被执行人贺林洁,女性,汉族,1989年03月12日出生,住洛滨镇洛西村五组。被执行人周亮亮,男性,汉族,1984年05月18日出生,住洛滨镇洛西村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4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2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树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