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勇、闫虎、马东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勇,闫虎,马冬花,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248号申请人闫勇,男。申请人闫虎,男。申请人马冬花。被执行人惠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闫勇、闫虎、马东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勇、闫虎、马东花于2017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880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惠义银行存款35000元并冻结该账户。2、被执行人惠义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支付其生活费,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支付被执行人惠义生活费8400元,执行人惠义收到该款项并向我院出具收条,后我院将案款266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闫勇。3、经与申请人确认该案余款为13542元,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惠义工资账户,待下次扣划发还申请人。4、申请执行人闫勇出具收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