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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海林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40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海林,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海林在宁夏彭阳的一个乡镇街道以50元价格从一商贩处购买土猎枪一支,用于农闲时打野兔和野鸡,后一直放置在家中。2011年因害怕误伤家中孩子,被告人将该枪存放于村民朱某家。2017年4月10日,镇原县公安局民警在朱某家将该土猎枪查获并依法扣押。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系单筒猎枪,枪管为无缝钢管加工而成,枪长1370mm,枪管长1140mm,枪管口径11mm,枪支部件完好,以火药燃烧为动力、配用黑火药发射金属弹丸,安装纸炮后能正常击发。鉴定意见,从被告人朱海林处查获的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及拍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证人朱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林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海林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扣押的土猎枪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海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从被告人朱海林处扣押的土猎枪一支,依法由镇原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