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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郭东亚、徐金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东亚,徐金霞,吴婷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216号原告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18层180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扬军,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管朝南,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郭东亚,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徐金霞,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告吴婷娜,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东亚、徐金霞、吴婷娜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郭东亚、徐金霞、吴婷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景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