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仪陇县新政镇亚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新政镇亚星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77号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亚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亚星小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38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亚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应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亚星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清欠款241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所欠金额属实,从去年10月至今业主委员会多次上门收取无果,后出具书面催收通知书,被告拒缴,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身份证号码错误,依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查清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亚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易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