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千伙与范水洪、黄岭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伙,范水洪,黄岭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798号原告:张千伙,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传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水洪,男,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黄岭松,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伙与被告范水洪、黄岭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