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德齐、鸡贤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德齐,男,193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鸡贤环,女,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杨德齐与被执行人鸡贤环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3)防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鸡贤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德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鸡贤环的银行存款1180.40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德齐。另查,被执行人鸡贤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杨德齐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杨德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3)防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黎一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