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小刚、张利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刚,张利友,李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902号被执行人刘小刚,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张利友,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李爱芝,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小刚、张利友、李爱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刚交纳罚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利友交纳罚金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爱芝交纳罚金4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刘小刚、张利友、李爱芝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刚、张利友、李爱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902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