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东方长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东方长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2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叶县盐城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548221-3。法定代表人:李风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东方长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承安铺村工业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9657885-1。法定代表人:陶保军。申请执行人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河北东方长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4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4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4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48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翠平审判员 杨希鸽审判员 闫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