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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3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冉树华冉煜川与刘道质牟素碧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树华,冉煜川,刘道质,牟素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361号之三原告:冉树华,男,1968年0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冉煜川,男,1993年0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刘道质,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牟素碧,女,1963年04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树华、冉煜川与被告刘道质、牟素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树华、冉煜川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树华、冉煜川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树华、冉煜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冉树华、冉煜川负担。审 判 长  邹习奇人民陪审员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陈正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