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伟、肖小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伟,肖小敏,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旭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福礼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伟,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小敏,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念,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旭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城善里47号。法定代表人:吴桂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胡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福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张瑾萍,董事长。上诉人孙伟、肖小敏与被上诉人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旭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福礼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伟、肖小敏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伟、肖小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伟、肖小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34元,由孙伟、肖小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