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王志强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王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4087号原告:王金良,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志强,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金良与被告王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良、被告王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7661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我开始为被告干工程,截止到2013年6月4日为止,被告欠我工程款76615元未付,并为我出具欠条二张。此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确实为被告干过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未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013年期间,在莱州市金城镇凤毛赛村以北,原告承揽了被告发包的用于栽树的挖沟、挖坑工程。因拖欠上述报酬未付,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31日及2013年6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二张,合计欠款76615元。对于该费用,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二张,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欠原告76615元报酬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强给付原告王金良报酬款766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榕檠 关注公众号“”